(2014)杨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南路。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杨凌某某项目部负责人,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职工刘建法以其所有的陕某某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抵偿债务18000元,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后,此案终结执行。案外人刘建法明确表示同意上述和解内容。现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按照和解内容实际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结案。执行费260元,本院亦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