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孙鹏珍与李乃顺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鹏珍,李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8-3号申请人孙鹏珍,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白文镇白文村人,现住吕梁市离石区下水村美丽家园。被执行人李乃顺,男,汉族,临县白文镇太平村人。本院执行的孙鹏珍与李乃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孙鹏珍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