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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尤永根与钱国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永根,钱国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尤永根,男,1938年4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国胜,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永根诉被告钱国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