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民终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春仙与赵林、赵跃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仙,赵林,赵跃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仙,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林。委托代理人赵跃平(系被上诉人赵林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跃刚,无业。上诉人陈春仙与被上诉人赵林、赵跃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坛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坛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理80元(该款陈春仙已预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丁飞审判员 顾洋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