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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封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济宾与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济宾,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封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朱济宾。被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景武,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济宾诉被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济宾于2014年5月12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济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济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朱济宾承担。审 判 长  孙思军审 判 员  范伟霖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