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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陶某某,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