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陶某某,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