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法执裁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白君霞申请执行安雄哲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君霞,安雄哲,安永哲,袁炬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许法执裁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白君霞,女,回族。被执行人:安雄哲,男,朝鲜族。被执行人:安永哲,男,朝鲜族。被执行人:袁炬锋,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许立二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安雄哲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39号楼1902户的房产(登记证号为201118664),消除抵押权后过户给申请人白君霞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雄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白君霞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安雄哲将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39号楼1902户的房产(登记证号为201118664)所有权,消除抵押权后过户给申请人白君霞,用于抵偿其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宏伟审判员 吕军尚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