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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柴欣与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谷店、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欣,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谷店,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柴欣,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学生。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谷店。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张扬。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扬,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欣诉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谷店、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欣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大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