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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军诉被告孟祥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军,孟祥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刘新军,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通达模板租赁站职工,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刘屯村北大街9排6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409041510。被告孟祥宽,男,40岁,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双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军诉被告孟祥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军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