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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纳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琴诉李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纳民初字第328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穿青人,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代理人邱绍娥,贵州纳雍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某,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穿青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绍娥、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6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生育长子李星某、长女李佳某、次子李焱某。2005年1月我作了绝育手术。2014年3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感情不和,被告长期酗酒,好逸恶劳,不管家庭和孩子,还经常为一些小事打骂我。其行为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实在不能和被告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长女李佳某由我抚养,长子李星某、次子李焱某由被告抚养;3、位于纳雍县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一层3格中的1格归我,另外2格归被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供质证:1、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双方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2、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沙包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向派出所报案的事实。4、证人王加某、王贵某出庭证实,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2个证人所说不属实,被告与原告只是吵闹,没有殴打。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但吵闹是每个家庭都有的,并非如原告所称我对其进行殴打。我们的夫妻感情是好的,且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前3份证据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2个证人所说不属实。经法庭审查,证据1、2被告质证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质证虽无异议,但仅能证明原告向派出所报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证据4被告质证有异议,认为2个证人所说不是事实,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6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生育长子李星某、长女李佳某、次子李焱某。2005年1月原告作了绝育手术。双方于2014年3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做双方和好工作未果。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某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通过本院预交上诉费300元。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足额交纳上诉费,或者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群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