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辖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段丽雁与杨翠霞、杨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丽雁,杨翠霞,杨兴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辖初字第120号原告段丽雁,女,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杨翠霞,女,1969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杨兴志,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段丽雁与被告杨翠霞、杨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兴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杨翠霞、杨兴志户籍所在地在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杨兴志提供的青岛市李沧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被告杨翠霞、杨兴志自1999年至今居住在青岛市李沧区,即被告杨翠霞、杨兴志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本院认为,被告杨兴志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兴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