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丁建亮诉简李章、简志鹏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亮,简李章,简志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993号原告丁建亮,男,41岁,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简李章。被告简志鹏。原告丁建亮与简李章、简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建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建亮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亮代理审判员 胡晓华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佳丽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