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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让与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让,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王让。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志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仲案(2014)21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5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