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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发响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发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262号罪犯杨发响,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发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违法所得75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4月以罪犯杨发响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发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发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