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辛作桂与陈洪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四)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作桂,陈洪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28-4号申请人辛作桂。被申请人陈洪江。申请人辛作桂与被申请人陈洪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28-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辛作桂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辛作桂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祥锋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