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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丽娟与沈阳市和平区旋转木马咖啡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娟,沈阳市和平区旋转木马咖啡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571号原告:肖丽娟。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旋转木马咖啡屋。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丽娟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旋转木马咖啡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丽娟承担。审判员 鄂 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瑞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