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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力强、贺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力强,贺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中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兴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强,该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力强。被执行人贺小玲。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力强、贺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韶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两被执行人支付了80328.22元给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部分,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韶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清平审 判 员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