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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70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董雪苹、陈文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董雪苹,陈文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7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负责人翁时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锋、林灏,福建民哲律事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雪苹,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文久,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诉被告董雪苹、陈文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以二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益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