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继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74号罪犯王继福,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瑞刑初字第1079号刑事判决,以王继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裁定对王继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王继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得监狱6个表扬,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3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王继福的个人改造小结、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继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王继福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王继福提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代理审判员 崔 兆 伟代理审判员 葛 雅 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