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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沈晓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沈晓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3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王井平。委托代理人裘质余。委托代理人骆松美。被告沈晓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沈晓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