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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向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向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胡向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向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向力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向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向力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