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翠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义诉被告凌海市某某乡上板石沟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义,凌海市某某乡上板石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翠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杨学义,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某某乡上板石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戴永刚,系该村村主任。原告杨学义诉被告凌海市某某乡上板石沟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杨学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玉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