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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清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组与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组,张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清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组。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刘维臣。被告:张方,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组诉被告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组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去收取25元,由原告清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组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