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彭三武、孙福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三武,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152号申请人彭三武。申请人孙福。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彭三武、孙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向丰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4月29日14时30分,申请人孙福驾驶鄂E966**轿车从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左转弯往屈原路方向行驶,与申请人彭三武驾驶的鄂E9D0**轿车发生挂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孙福负全部责任,彭三武无责任。2014年4月29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彭三武的车辆修理费3470元由孙福赔偿,定于2014年5月10日前付清。孙福的车辆修理费4850元由其自行负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彭三武、孙福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丰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