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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董乐、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九月二十一日举行婚礼,2013年8月31日生一女孩,取名任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生孩子后产生矛盾,后在2013年11月21日,又因租房去被告家拉被褥时发生争执,报警后原告在公安干警的监督下将其被褥等物品拉走,并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未叫过原告,也没有看孩子,2014年春节也未叫过原告和孩子回家过年,并跟原告说“好马不吃回头草”。以上事实原、被告无异议。被告认为是双方父母的原因产生矛盾,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但承认自分居后未叫过过原告和孩子,也没有给过他们钱。若离婚,由被告方抚养孩子。此外,被告当庭提交购房收据两张,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交款人王某,现金10000元,为“北城花园7-1-402室”定金;2013年5月27日又由王某交该房首付补交款87109元。共计交款97109元。被告主张购房款自己出了一半款钱(5万元)。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款。被告未提交自己出款的有关证据。原告质证后对于被告的主张不认可,认为这款是原告父亲给原告哥哥买房交的首付款。房号登记的是原告哥哥的名字,因办理交款手续时没有其哥哥的身份证而用了原告的身份证,所以房子不是原告的,更谈不上被告出钱。原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差。在2013年8月31日生一女孩后产生矛盾,至2013年11月21日又因租房去被告家拉东西发生争执,矛盾激化,分居至今,且期间被告未找原告沟通和看望孩子,使原本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应准予离婚为宜。婚生女孩任某未满六个月,尚在哺乳期内,且一直由原告抚养,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故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以每月200元较妥。关于购房款问题,因被告是当庭提交证据,未给原告充分的举证时间,且原告否认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是其父母为其哥哥购买的房子,自己只是代办了交款手续,被告也未就自己出资情况详细说明和举证,故此问题事实不清,为了慎重起见,应另案处理。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二、婚生女孩任某,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每月2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至;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没有破裂,只是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属于一般的、可调和的夫妻矛盾,而且矛盾的起始原因也是双方父母,根源不在我们夫妻二人。上诉人确实想和原告继续生活,因为我们夫妻二人除了以上的矛盾外,双方均没有因其他男女关系而发生不和。也说明了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二、被上诉人的起诉离婚则不准予离婚,等六个月后再行起诉,再认定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因为感情破裂与否,不是物质所能体现的,是抽象存在的,不可能因为某件事就能体现感情破裂,所以现阶段各法院都是两次起诉为标准认定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上诉人主张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系双方父母原因所造成,不同意离婚,但经做被上诉人工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因此上诉人上诉主张改判不准双方离婚,本院无法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