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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运伍与王传鹏、张贤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伍,王传鹏,张贤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00232号原告:张运伍,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鹏,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贤芬,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运伍因与被告王传鹏、张贤芬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运伍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运伍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运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00元,减半收取为544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陈 烜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付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