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谭文新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新,刘付英,谭贝乐,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58号原执行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谭文新,男,1953年3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系被害人谭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刘付英,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系被害人谭某之母。申请执行人谭贝乐,男,2002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系被害人谭某之子。上述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忠,男,汉,1974年12月24日出生,阜阳市颍州区人,大学文化,教师。被执行人刘盼盼,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服刑中。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亳刑初字第0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附带民事被告人刘盼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文新、刘付英、谭贝乐因被害人谭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4960元;赔偿谭贝乐被扶养人生活费39656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判决作出后,附带民事被告人刘盼盼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443号刑事裁定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立案申请。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3)亳刑初字第0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利辛县辖区内,为便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3)亳刑初字第0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健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