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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于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于茹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宝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东,该公司职工。被告于茹。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依法受理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被告于茹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