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天峰与淄博煜海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峰,淄博煜海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峰,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淄博煜海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天峰与淄博煜海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4年5月5日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债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