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上海佳安门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上海佳安门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魏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158-1号原告:李某某,���,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母金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上海佳安门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魏某某,男,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上海佳安门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马双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