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博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博山区白塔煤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煤炭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淄民三终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三终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