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风竹与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竹,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刘风竹,男。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卢宝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竹与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风竹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风竹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竹撤回起诉。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刘风竹负担。审判员 张兴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