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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德庆县泰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洋生、李永玲、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泰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洋生,李永玲,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泰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洋生,住德庆县。被执行人李永玲,住德庆县。被执行人王建伟,住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泰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洋生、李永玲、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林洋生、李永玲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泰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林洋生、李永玲、王建伟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泰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执行人王建伟存款11700元,现查被执行人林洋生、李永玲、王建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德法执字第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