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姜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023号原告:姜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光洁,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原告姜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来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光洁,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互不相让。近年来双方沟通更加不畅,缺乏情感交流,关系日渐疏远。2013年7月原告曾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8月28日,经法庭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现经过半年多的生活,双方感情仍无缓和改变,目前已经达到破裂程度,且已无和好可能,原告颇感心力疲惫,精神恍惚,无心做事业,经权衡利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24岁结婚到现在三十年了是很有感情的。我身体不好,有高血压,这种情况下原告还将我告上法庭我很不理解。母亲今年93岁了患有脑瘫,常会不受控制的会发出嚎叫,原告称休息不好要求出去居住,为了原告身体考虑我未加阻拦。为了接送原告我这么大岁数特意学的开车,每天早晚接送原告。我60多岁的人还每天早上五点多起床陪她散步。现在93岁的老母不糊涂时总问我原告哪去了,我每次都得编造理由很是疲惫。2013年底,原告做手术时也是我一直伺候左右,我付出了很多。这几年家中大事频发,特别是2012年孙子出了医疗事故,尸检事件对我们是极大的打击和刺激,我有时说话语气不好,恳请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今后我一定改好说话语气态度,生活上更加体谅原告,我坚决不会离婚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高某乙(1985年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保安寺社区委员会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立娟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