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杲顾问与杨凯旋、马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顾问,杨凯旋,马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711号原告杲顾问。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旋。被告马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杲顾问诉被告杨凯旋、马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杲顾问于2014年5月12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杲顾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顾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杲顾问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庄广云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