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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爱民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李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李兵,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292号原告杨爱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被告李兵。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民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李兵、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爱民负担。审判员 吕 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