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文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562号罪犯李文孝,男,54岁,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文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文孝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孝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琳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