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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黄海生与周章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生,周章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生,男,1957年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章会,男,1956年生,汉族。上诉人黄海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海生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生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海生撤回上诉。上诉费费640元,由上诉人黄海生减半负担3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晋审 判 员  邢晋胜代理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