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黄海生与周章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生,周章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生,男,1957年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章会,男,1956年生,汉族。上诉人黄海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海生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生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海生撤回上诉。上诉费费640元,由上诉人黄海生减半负担3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晋审 判 员 邢晋胜代理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