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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蕲春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帅、王传武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蕲春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王帅。法定代理人王传武。委托代理人高飞,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亚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亚芬,系申请人王帅母亲。2006年,被申请人刘亚芬因与丈夫王传武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5月6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亚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亚芬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亚芬自2006年离家外出,2013年2月26日,漕河镇汪林村委会出具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音讯全无,本案在立案受理时,蕲春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未出具证明其下落不明的证明,后经本院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亚芬下落不明的公告届满后,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漕河派出所也未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明,故宣告刘亚芬死亡的事实无法得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本案中,应是配偶王传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其子女王帅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帅对被申请人刘亚芬的宣告死亡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