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高良涧镇大庆中路商业街A段22号。法定代表人赵万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永明,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9********,住洪泽县世纪景湾小区*幢***室。申请执行人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夏永明应向申请人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116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熙全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严玉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