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何宇柱与梁保生、张凤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宇柱,梁保生,张凤香,梁涛伟,杨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611号原告何宇柱,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丰田。被告梁保生,农民。被告张凤香,农民。被告梁涛伟,学生。被告杨思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宇柱与被告梁保生、张凤香、梁涛伟、杨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宇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月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