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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何宇柱与梁保生、张凤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宇柱,梁保生,张凤香,梁涛伟,杨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611号原告何宇柱,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丰田。被告梁保生,农民。被告张凤香,农民。被告梁涛伟,学生。被告杨思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宇柱与被告梁保生、张凤香、梁涛伟、杨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宇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月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