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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巍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人数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巍,南京大地人数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1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巍,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地人数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高昌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学政,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巍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人数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巍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巍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胜审判员  孙 军审判员  毕艳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