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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二催字第50号申请人:深圳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3月12日变更为现名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熊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游,该××员工。委托代理人:郑金盛,该××员工。申请人深圳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金额为250000元,出票人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收款人及背书人为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深圳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票据号码为30XXX57,由平安银行(30XXX10)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卫星审 判 员  卢晓霓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