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淄博鑫霞商贸有限公司、马秀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鑫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催字第18号申请人淄博鑫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秀凤。申请人淄博鑫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96703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腾翔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兰天物资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鑫霞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代理审判员 岑益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