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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4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春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龙鼎华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春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4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龙鼎华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畅茜园景宜里7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贡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香,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龙鼎华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03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妮、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市龙鼎华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龙鼎华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龙鼎华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龙鼎华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