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忠义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西陵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忠义。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4日被本院决���逮捕,因其患有疾病不符合收押条件,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对其暂不收押,本院于当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忠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周忠义以及其朋友罗某某、前妻陈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富裕街非常肥肠餐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忠义处查获其所有的一袋装有20粒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92克),从罗某某处查获其帮周忠义藏匿的9小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52克)及一袋装有1粒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0.09克),从押送陈某某的车辆上查获陈藏匿的属周所有的两袋共装有199药片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8.2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忠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周忠义案毒品来源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忠义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1.7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忠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忠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忠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健薇审 判 员 彭 军人民陪审员 李艺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