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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占美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占美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298号罪犯占美佳,女,1969年9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美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闽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占美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和2013年均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占美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占美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占美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