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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立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慧丽与被上诉人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慧丽,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立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慧丽,女,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家庄市石栾路42号。法定代表人田建国。上诉人陈慧丽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查明,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系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的国有企业,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第15号)文件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企业改制。2006年4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冀国资发改革(2006)123号《关于同意河北省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同意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国有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改制为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8日,原告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审认为,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实施的改制为非自主性改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陈慧丽上诉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实施的改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上诉人所诉系改制后的企业违反了职工安置方案第二条之(五)的规定,非法克扣了属于劳动报酬的各项补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本案。故诉求撤销一审裁定。二审审查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实施的改制系非自主性改制,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