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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燕与宋分林、河南科兴实业有限公司、刘亚平、苏红雨、河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昇、李通、赵广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宋分林,河南科兴实业有限公司,刘亚平,苏红雨,河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昇,李通,赵广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张燕,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秀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分林,男,1978年12月10日,汉族。被告河南科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33号漯河市东城产业聚集区内管委会办公楼4楼401。法定代表人宋分林。被告刘亚平,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红雨,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16幢1单元13层E号。法定代表人赵广福。被告宋昇,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通,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广福,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宋分林、河南科兴实业有限公司、刘亚平、苏红雨、河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昇、李通、赵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