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津秀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刘津秀,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系胡矞鹤的妻子。原告:胡家郡,男,199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系胡矞鹤的儿子。法定代理人:刘津秀,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原告胡家郡的母亲。原告:胡佳悦,女,201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幼儿,住河北省黄骅市,系胡矞鹤的女儿。法定代理人:刘津秀,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原告胡佳悦的母亲。原告:胡建忠,男,193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系胡矞鹤的父亲。原告:张淑珍,女,193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系胡矞鹤的母亲。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李华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冠,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霍璆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黄骅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人保财险办公楼三楼。负责人:陈月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冠,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霍璆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津秀、胡家郡、胡佳悦、胡建忠、张淑珍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黄骅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延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津秀、胡家郡、胡佳悦、胡建忠、张淑珍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利,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张冠、霍璆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津秀、胡家郡、胡佳悦、胡建忠、张淑珍诉称:五原告分别系胡矞鹤的妻子、儿子、女儿、父亲和母亲。2013年9月4日,胡矞鹤通过被告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在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两份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卡号分别为102811694398168和102811694408168,保险合同有效期1年。胡矞鹤支付保险费200元后,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交付给胡矞鹤2张保险卡,该保险卡载明每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2013年9月14日16时30分,胡矞鹤驾驶冀J6R3**号车沿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07线59KM+680M(庞庄子村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周英华驾驶的冀T368**(冀TF3**挂)号车相撞,造成胡矞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胡矞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英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矞鹤死亡后,五原告持保险卡等相关手续向二被告理赔时,二被告以胡矞鹤系饮酒后驾车上路行驶造成死亡为由拒赔。二被告拒赔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为维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五原告保险金100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辩称:对胡矞鹤在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两份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且胡矞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因胡矞鹤系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的保险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辩称:被告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系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下属无理赔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津秀、胡家郡、胡佳悦、胡建忠、张淑珍分别系胡矞鹤的妻子、儿子、女儿、父亲和母亲。被告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系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下属无理赔能力的分支构构。2013年9月13日,胡矞鹤通过被告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向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交纳每份保险金100元,合计200元后,在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两份卡号分别为102811694398168和102811694408168的《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交付胡矞鹤两张保险卡后,胡矞鹤于当日按该保险卡规定的激活操作流程,即通过登录www.e-picclife.com网站自助激活页面→输入卡号和密码→填写投保人信息并提交→投保完成的流程将二份安祥意外险激活,两份保险卡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均自2013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13日二十四时止,每份保险卡约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额50000元,两份合计100000元。其中,每份保险卡的背面第7条都标明:“本卡适用条款以《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和《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您可以浏览www.e-picclife.com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2013年9月14日16时30分,胡矞鹤饮酒后驾驶冀J6R3**号车沿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07线59KM+680M(庞庄子村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周英华驾驶的冀T368**(冀TF3**挂)号车相撞,造成胡矞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黄公交认字(2013)第3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矞鹤饮酒后驾车上路超速行驶,驶入逆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其交通违法过错比较严重,在事故中起到主要作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英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其交通违法过错较轻,在事故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两份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均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为支持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的抗辩理由,提供《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酒后驾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投保人胡矞鹤购买的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卡,每张保险卡的背面第7条都标明了该保险适用的条款名称。胡矞鹤按保险卡规定的网络流程激活保险卡的过程中,就可以了解到保险条款的内容,应当认为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已对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胡矞鹤尽到了释明义务。因胡矞鹤系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死亡,根据《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5条第(4)项的约定,应当免除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的保险责任。五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提供的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负举证责任。根据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的抗辩意见,只能推定被保险人在激活保险卡时可以阅读浏览到保险条款的内容,但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并未提供其已对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明确告知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另查:庭审中,五原告提供网络投保信息二份,其中,在受益人信息一栏中注明:法定受益人。对此,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均无异议。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关系证明信、死亡注销户口信息、已生效的(2013)黄民初字第4205号民事判决书、保险卡、网络投保信息,由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当庭提供的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胡矞鹤在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投保的两份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刘津秀、胡家郡、胡佳悦、胡建忠、张淑珍当庭提供的网络投保信息,在被保险人胡矞鹤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五原告作为胡矞鹤的法定受益人向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主张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五原告主体适格。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黄公交认字(2013)第33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矞鹤饮酒后驾车上路超速行驶,驶入逆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应认定胡矞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死亡,系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据此,本院确认胡矞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保险卡注明的网络激活操作流程,被保险人胡矞鹤向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支付200元保险费获得保险卡并取得密码后,不是其本人在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工作人员指导、提示下填写投保信息并阅读保险条款后完成投保事宜。且根据保险卡网络激活操作流程的特性,只要获得保险卡并取得密码,然后填写正确的投保人信息后,被保险人即便不在场也可以将保险卡激活。庭审中,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亦未提供两份保险卡均系胡矞鹤本人激活,并在激活保险卡的过程中对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已经了解的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应认定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并未对被保险人胡矞鹤就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畴尽到提示义务。胡矞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综上,五原告要求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寿险黄骅营销服务部系被告人保寿险沧州支公司下属无理赔能力的分支构构,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刘津秀、胡家郡、胡佳悦、胡建忠、张淑珍保险金10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黄骅市营销服务部在本案中不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32229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福东。 更多数据: